排放口规范化: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、数量、浓度(噪声强度)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,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、便于自动监控、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。
污水排放口原则
1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,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“清下水”排放口各一个;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,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。
2 应按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—1996)和《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》(GB12997—1996)的规定,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,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;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,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。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处。对不具备条件的,必须经区、县环保部门批准。
3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,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。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,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。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。
4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位置应尽量设在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,采样口距水面10~20厘米以下。对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~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,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。
5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放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,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。
6 确因情况特殊,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,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,其污(废)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。
7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《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》(HJ/T15-1996)、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》(HJ/T96-2003)、《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(CODcr)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》(HBC6-2001)以及《紫外(UV)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》(HJ/T191-2005)等标准的要求。
8 废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。若排放口隐蔽或在厂界外,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。